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237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姿,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2号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李先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