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1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新尚泽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张媛,女,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新尚泽超市、张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媛名下银行帐户。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媛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