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美颜堂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步行街**,注册号440110600171575。
经营者:李光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翌芙莱(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木浦路**恒安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83807043。
法定代表人:许爱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燕,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美颜堂化妆品店(以下简称美颜堂化妆品店)因与被上诉人翌芙莱(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芙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文)的内容,该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属因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南沙区。
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美颜堂化妆品店辩称应以案外人深圳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的意见,由于深圳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并非当事人,不能以其住所地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故该院对美颜堂化妆品店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裁定驳回美颜堂化妆品店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美颜堂化妆品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即:美颜堂化妆品店为深圳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门头装潢均由该公司统一提供,该公司的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资安商务大楼6楼6011室,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翌芙莱公司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翌芙莱公司以美颜堂化妆品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被告美颜堂化妆品店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该址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美颜堂化妆品店认为本案应由案外人深圳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