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美太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浦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永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div>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崔波,系长沙市雨花区翔鹰橱柜电气商行业主。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美太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翔鹰橱柜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民终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金美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