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执90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6-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裴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三金烟酒茶商行,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div> 经营者刘贵敏,该店业主。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三金烟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三金烟酒茶商行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