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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pa Content B.V与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10740号
案件名称Talpa Content B.V与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初10740号 原告:TalpaContentB.V.(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拉伦1251RL泽文安德路**(Zevenend451251RLLarenThe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PimSchmitz,首席执行官;

BarryMasclee,首席内容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院**楼**03-702 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alpaContentB.V.(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与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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