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711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五爱鼎和祥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经营者: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伦,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五爱鹏嘉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经营者: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伦,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市场鼎易祥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经营者:任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伦,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五爱鼎和祥办公用品商行、沈阳市五爱鹏嘉办公用品商行、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市场鼎易祥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