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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345号
案件名称林锦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锦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45号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

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锦城,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锦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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