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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刑更5583号
案件名称王斌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斌章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5583号罪犯王斌章,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王斌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斌章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11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7年10月份,共获得3次表扬416分。

裁判罚金40000元,本期已交15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斌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斌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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