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民初17361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城中花文具商行,经营地址:,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F1-22390、F1-22391、F1-22392> 经营者:吴福中,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稠城中花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