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46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书龙,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书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