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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武高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武高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武高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知民初45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武高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柳街办创汇路9号大明宫建材家居西沣路店A区1排068-069号。

法定代表人:武高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武高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高明建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高明建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标识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其及关联公司多年潜心经营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2020年5月,其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VASEN伟星管专业成就伟大”店铺内销售标注标识地漏。

涉案产品恶意攀附原告“Submarine潜水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主观恶意明显,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武高明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被告主营并非卫浴,被告对原告享有相关商标专用权不知情,涉案商标与原告商标轮廓明显不同,一般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并不能引起混淆。

被告系厂家上门推销后销售,并非主动进货,来源合法,售出量极少,且现已停止销售。

原告主张赔偿额为三万元明显过高,且无依据,被告生意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负担该赔偿额。

原告通过诉讼起诉小商户维权存在为了索取高额赔偿之嫌。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为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现已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李润凡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同上,现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为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19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原告授权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于2020年5月19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陕西省××新区创汇路××路建材市场××区××号的“VASEN伟星专业成就伟大”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盒标有标识的地漏两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武高明”名片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拍摄,公证人员对名片、票据进行复印,并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20年7月2日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61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后附的收款收据中注明地漏2个价款共计60元。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对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印有图形。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该三项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包装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近似,且该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用于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出产的产品,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销售该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的经营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费用)为7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武高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第6380388号“”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武高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50元。

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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