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20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黑龙江龙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富力华超市。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62号。
经营者:姜树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富力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