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34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朗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住所地中山市。
经营者:黄娟,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31××××.9)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ZL20142031××××.9号专利的侵权产品,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停止销售侵犯ZL20142031××××.9号专利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判令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维权费用608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380元);
4.判令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诉讼保全申请费;
5.判令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为1211元,由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