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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周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执921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周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92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被执行人周海燕,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周海燕(2017)浙0782执9216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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