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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百佳百货有限公司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辖终43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乐百佳百货有限公司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乐百佳百货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4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百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上诉人深圳市乐百佳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主张本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由本院管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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