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266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新建社区/div>法定代表人:李跃飞。
被告: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佳兆业**/div>法定代表人:房元。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国有企业,于1999年7月28日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取得“”商标注册许可证(注册号:第1298859号),注册有效期限后经续展至2019年7月27日。
该商标注册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使得该商标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先后被评为“中国放心食品信誉品牌”、“福州市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
2013年4月12日,原告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商标许可给福州恒丰米业有限公司使用。
2015年3月1日,原告再次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商标许可给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并均在商标局办理了许可合同备案登记。
原告发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天猫商城平台(网址:https://www.tmall.com/)上由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北道田营田专卖店”销售了由被告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突出标注有“稻花香”标识的大米,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公证员在长沙市劳动西路梓园大厦接收从天猫网购大米,原告选择在网购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利用网购的配送特点,随意选择收货地,在任意一个收货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允许这种诉讼模式存在,不排除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诉权,通过恶意的方式制造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这将导致相关的管辖规定流于形式,动摇民事诉讼管辖的根基,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2.原告选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目的不良,意图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向风口浪尖。
查阅以往原告提起商标权诉讼的案件,发现福建省高院审理原告诉金福公司商标权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此之后,原告就不在福建诉讼了。
同时发现,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所有案件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多,而且全部胜诉。
不知道是达成了默契,还是原告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绑架”。
“稻花香”已经不再只是商标,从全国范围讲,通认为是水稻品种,而且已经有企业申请撤销“稻花香”商标许可,国家商标局正在审核中。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福州米厂诉称的基本事实是:原告福州米厂委托的操作人员在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天猫商城平台向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北道田营田专卖店”购买了由被告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有“稻花香”标识的大米,所购大米由公证员作为收货人,收货地为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与三被告并非基于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亦非因网购行为而产生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而是其作为“”商标专用权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本案的管辖应依据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明,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辽宁省盘锦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且侵权行为地不在湖南省长沙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本院考虑到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辽宁省盘锦市,从便民诉讼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确定本案移送辽宁省盘锦市的法院管辖较为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和被告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辽宁省盘锦市隆台区均无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故本案移送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盘锦北道田米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