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慧,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泓业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成才路交汇处西2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纪现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泓业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