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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龙源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龙源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龙源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运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初66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龙源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交叉口明发商业广场A3区壹层119号。

经营者:张建全。

被告:合肥庐阳区崇运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3及5幢商119。

经营者:周倩,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龙源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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