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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天海电装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天海电装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海电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2民初138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ESSAULTSYSTEMES)。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BernardCharles)。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海电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景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臣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诉被告芜湖天海电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达索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达索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40万元提高至769万元并补充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因该案诉讼标的超过其管辖标的额,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皖0291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达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被告天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臣飞、陈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达索达索公司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天海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59万元;

3、天海公司赔偿达索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4、天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本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提供商,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作者。

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是全球领先的CAD/CAM(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软件,可以帮助制造厂商设计未来的产品,并支持从项目前阶段、具体的设计、分析、模拟、组装到维护在内的全部工业流程。

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以其强大的功能在飞机、汽车、轮船等制造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

本公司研发完成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首先在美国发表,其著作权向美国版署进行了注册。

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天海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天海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对达索公司著作权的严重侵权。

天海公司辩称,天海公司系天海集团的子公司,天海集团通过达索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购买了CATIA系列软件,天海公司电脑中所安装的软件均是来源于天海集团的备份复制品,且仅作为员工学习用途,未做商业使用。

达索公司认为天海公司有23台电脑安装了案涉软件,并无事实依据,抽查的电脑并非全部安装了案涉软件,且以抽样检验的方法存在误差。

达索公司诉请赔偿损失759万元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达索公司以案涉计算机软件售价33万元作为计算损失的于法无据。

天海公司对达索公司主张的10万元律师费用亦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达索公司和天海公司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达索公司系一家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达索公司以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了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

美国版权局版权登记证明显示:CATIAV5R19首次发表于2008年9月29日,首次发表国为法兰西共和国,著作权人为达索公司,登记生效日为2011年11月14日;

CATIAV5R20首次发表于2010年2月19日,首次发表国为法兰西共和国,著作权人为达索公司,登记生效日为2011年11月14日;

CATIAV5R21首次发表于2011年6月17日,首次发表国为法兰西共和国,著作权人为达索公司,登记生效日为2013年10月9日;

CATIAV5R22首次发表于2012年2月17日,首次发表国为法兰西共和国,著作权人为达索公司,登记生效日为2013年10月9日;

CATIAV5R23首次发表于2013年2月15日,首次发表国为法兰西共和国,著作权人为达索公司,登记生效日为2013年10月9日。

天海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8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的线束及电子电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

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公证处根据达索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沪卢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对天海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公证,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显示:芜湖才好网站“芜湖招聘”项下的“汽车线束项目经理”栏目中,天海公司发布招聘熟练运用CATIA软件的汽车线束项目经理1名;

天海公司在芜湖人才网上发布招聘熟练使用CATIA软件产品工程师2名。

2017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达索公司的申请,对天海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山东路6号的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

其中产品部1室共有电脑14台,抽样检查3台,均安装CATIA软件;

产品部2室共有电脑3台,抽样检查1台,未安装CATIA软件;

产品部3室共有电脑9台,抽样检查2台,均安装CATIA软件。

2017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依据达索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沪卢证经字162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所载,案外人上海荣成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达索公司授权经销商上海韵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套CATIA软件销售合同,上海荣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韵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3万元并以开具发票。

另,达索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代理10万元。

庭审中,天海公司对其使用案涉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并无异议,但认为安装CATIA软件的计算机应只认定为5台,且对达索公司主张的每套案涉软件33万元的售价全部是利润持有异议。

达索公司主张按照抽样调查法样本和总体的关系确定安装案涉侵权软件的计算机台数,即23台。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达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诉,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达索公司提供的美国版权署版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达索公司系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享有上述软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均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

达索公司作为一家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天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案涉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若构成侵权,天海公司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一、关于天海公司是否实施侵害案涉软件著作权行为的问题。

本案庭审中,天海公司对其经营场所内部分计算机安装有CATIA系列软件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其使用已经得到天海集团的授权,并且不是用于商业用途。

天海集团和天海公司均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天海集团虽通过达索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购买CATIA系列软件,但并不是该软件的实际权利人,无权授予天海公司合法使用CATIA系列软件,天海公司出具的“CATIA软件授权使用书”不代表其取得CATIA系列软件的合法授权。

天海公司从事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的线束及电子电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其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载明要求熟练使用CATIA系列软件且涉及多个岗位,商业意图明显。

CATIA系列软件与天海公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证据保全资料显示,安装CATIA系列软件计算机均位于天海公司产品部,应予认定天海公司使用CATIA系列软件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属于商业性使用。

天海公司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海公司侵害了达索公司对CATIA系列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二、天海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海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据此,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先确定案涉侵权产品的数量,天海公司主张只有抽查的5台计算机安装了案涉侵权软件,与证据保全的抽查行为事实不符;

达索公司主张按照抽样调查法样本和总体的关系确定为23台,因样本和总体数量较少,适用抽样调查法认定总数并不科学。

天海公司三个产品部共计26台计算机,共抽查6台,安装案涉侵权软件5台,占比5/6。

根据该比例,认定天海公司安装案涉侵权软件的计算机为21台较为合适;

达索公司提交公证资料主张按照CATIA系列软件中的单价为33万元的CATIAV5R2016-HYBRIDDESIGN2ConfigurationPLC模块计算赔偿数额,因该软件版本为2016版,而本案中,天海公司的计算机安装的均是CATIA系列软件2012版或者更早的产品,且达索公司主张售价的33万元全是利润也不符合常理,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成本应当计算到后期的售价中,并随着销售量的累积不断稀释,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计算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本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及考虑以下因素:1.天海公司系从事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的线束及电子电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案涉CATIA系列软件是其商业经营中常用软件;

2.天海公司安装的CATIA系列软件涉及多个版本,侵权行为涉及面较广;

3.天海公司的主要客户如奇瑞、上汽等公司均是达索公司CATIA系列正版软件的用户,天海公司商业经营高度依赖CATIA系列软件;

4.达索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5、天海公司安装案涉侵权软件的计算机为21台。

酌定天海公司向达索公司支付赔偿及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天海电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将CATIA系列软件从计算机系统中卸载删除;

二、被告天海电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

三、驳回原告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30元,证据保全费2520元,合计6815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426元,被告芜湖天海电装有限公司负担15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胡龙 审 判 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束梦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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