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224号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告:张建军。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张建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