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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诉被告扬州市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四子王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35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诉被告扬州市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四子王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扬州市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四子王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3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唐传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子王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扬州市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四子王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5日,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四子王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孔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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