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邹区凯雁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7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邹区凯雁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邹区凯雁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邹区凯雁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陈凯。

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进区邹区凯雁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