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64-1号原告:冯琳,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安琦美居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XX。
经营者:尧腾云,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琦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尧异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尧异云,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政,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琳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安琦美居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瑞琦居家具有限公司、尧异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元、保全费1540元,合计3719元,由原告冯琳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