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知初字第8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61152012-8。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旭升、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街1号-1251。
组织机构代码:69500775-0。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伟民,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一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纺工路1017-1019号。
组织机构代码:09233811-2。
法定代表人:张玉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倪詹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市一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