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第3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因本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某村孖庙直街22号一楼铺位的洗发水加工场内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洗发水和沐浴露。
当晚21时许,陈某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陈某灌装的假冒“飘柔”洗发露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起获手动灌浆器、运输车辆等工具一批。
经鉴定,起获的假冒“飘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共价值人民币12127元;
起获的假冒“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发露等共价值人民币4097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相关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起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物照片,证明2015年9月30日21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某村孖庙直街22号一楼铺位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假冒飘柔精华护理系列三合一护理400ml装156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三合一护理200ml装528瓶、飘柔植物精选清凉舒爽薄荷190ml装24瓶、海飞丝男士舒缓止痒去屑190ml装48瓶、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5ml装14500包、潘婷乳液修护750ml装360瓶、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400ml装240瓶、飘柔植物精选系列清凉舒爽薄荷380ml装12瓶、舒肤佳芦荟水润呵护型720ml装120瓶、空瓶200个、手动灌装器3个,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
2、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别报告书、证明、价格证明,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人出具鉴定材料,从涉案公司扣押的标注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相关商标权利人未委托上述被查获企业或个人生产、加工涉案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
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人出具了被侵权产品对应正品的市场销售价。
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本案起获的标有“飘柔”注册商标的洗发露价值人民币12461.8元,标有“海飞丝”注册商标的洗发露价值人民币8397.2元,标有“潘婷”注册商标的洗发露价值人民币27816元,标有“舒肤佳”注册商标的洗发露价值人民币4428元。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涉案工场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应该是姓谢的男子,该工场生产所需要的洗发露原液、沐浴露原液、空瓶、包装物和手动灌装器等都是他提供给我的,我只是帮该男子灌装成成品后交给他。
2015年4月,该男子让我帮他到工场把六箱假冒洗发露用小车拉到黄岐一酒店对开的路边,并给了我220元的运费。
同年9月30日下午,该男子让我到工场做洗发水,并承诺给我600元报酬,然后我就拿了该工场的钥匙到该处加工假冒洗发露和沐浴露。
生产出成品洗发露和沐浴露之后我根据他的要求,用我的小面包车拉到黄岐兴连牌坊附近的路边,但还没把货运走就被警察抓获。
现场起获的假冒潘婷的洗发露和舒肤佳沐浴露约60箱子,每箱12瓶全部是我一个人今天生产的,但现场起获的其他洗发露并非我生产,我进入该工场时就已存放在该处。
5、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将涉案铺位租给了一个姓陈的男子,因为我只在租房时见过他一次,租金是由其他人交,所以我无法辨认该名姓陈的男子。
6、通话记录。
7、被告人户籍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辩称现场起获的假冒飘柔、海飞丝洗发露并非其生产,其仅根据姓谢男子的安排生产加工、运送假冒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沐浴露。
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仅负责加工、运送假冒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沐浴露的辩解意见。
经查,被告人陈某在庭前和庭审中均稳定供述其仅根据姓谢男子的安排,加工和运送假冒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沐浴露,且在其面包车上查获的亦为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沐浴露,故不宜将工场内假冒飘柔、海飞丝洗发露的价值计入其非法经营数额内。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某村孖庙直街22号一楼铺位的洗发水加工场内灌装生产假冒“潘婷”、“舒肤佳”注册商标洗发水和沐浴露。
当晚21时许,陈某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假冒“潘婷”、“飘柔”、“海飞丝”洗发露、“舒肤佳”沐浴露等商品,并起获手动灌浆器、运输车辆等工具一批。
经鉴定,起获的假冒“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共价值人民币27816元;
起获的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价值人民币4428元。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996561的“飘柔”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香波、头发洗液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1580242号的“海飞丝”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发剂、洗发液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1544324号的“head&shoulders”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发剂、洗发液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972591号的“潘婷”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香波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65594号的“舒肤佳safeguard”文字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香波等。
经比对,被告人在洗发露、沐浴露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据此,本院以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基数确定其罚金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潘婷乳液修护750ml装360瓶、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400ml装240瓶、舒肤佳芦荟水润呵护型720ml装120瓶、空瓶200个、手动灌装器3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