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400004376。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钦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上北物业**号,注册号440602600266658。
经营者陈荣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14。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钦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钦日用百货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钦日用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