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区(M-10)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贺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峰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市场A座A3901。
法定代理人潘炜娟。
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峰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峰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合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峰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七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