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胡聪燕,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周斌,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杜兴,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丹奴士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路8号海峡两岸(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第三层A区301B号,法定代表人:徐艇。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胡聪燕诉被告广州丹奴士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胡聪燕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聪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聪燕撤回对被告广州丹奴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胡聪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