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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22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玉梅,女,汉族,1964年4月6日生。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玉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晨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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