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74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熙涵,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区诚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张店区杏园东路1号甲8号。
经营者:孟亮,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区诚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