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93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鸿宇通讯行,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76号门面。
经营者:刘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鸿宇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