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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达与深圳市新风华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22、823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与深圳市新风华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深圳市新风华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22、823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身份证号码××××2217。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风华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号××广场××室,组织机构代码:××××738-7。

法定代表人黄文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深圳市新风华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237743.0和ZL201030273951.9)纠纷二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黄飞达。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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