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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93号
案件名称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93号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杜蕾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昕,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熊钰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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