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5号原告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尚培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许宪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实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婕,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实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孙文清、李培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庭审前,原告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