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慕缤电子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庄锦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刚,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916。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慕缤电子厂(以下简称慕缤电子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华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华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李华刚拥有申请号ZL201430513544.9、申请日2014年12月10日、名称“手机指环支架(花纹型)”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已获得授权,至今有效。
慕缤电子厂未经许可,擅自许诺销售和销售与李华刚专利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非法谋利,给李华刚造成巨大损失。
请求判令:1.慕缤电子厂停止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和销售,并销毁库存产品;
2.慕缤电子厂赔偿李华刚人民币10万元;
3.慕缤电子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慕缤电子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小,在深圳不具有重大影响,且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李华刚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不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本案李华刚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被告慕缤电子厂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
慕缤电子厂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慕缤电子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慕缤电子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因本案未涉及技术发明,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小,在深圳市不具重大影响,且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李华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案被告慕缤电子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故慕缤电子厂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慕缤电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慕缤电子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