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潘跃才,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红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东冬,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潘跃才与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9月1日、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潘跃才的委托代理人张云生,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红飞、东冬(第一次开庭到庭)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跃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跃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跃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跃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