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27号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郭桂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诉讼代表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威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波,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童年时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童年时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