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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申527号
案件名称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27号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郭桂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诉讼代表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威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波,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童年时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童年时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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