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19号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析,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23号3号楼514。
法定代表人:王琪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工业区纬二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恒,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达,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