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11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白兔镇欧特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经营者高敏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白兔镇欧特福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费用4000元,共计1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白兔镇欧特福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句容市白兔镇欧特福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