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93号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省,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