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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余治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余治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余治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5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408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500827。

被告:余治平,男,汉族,1993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治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余治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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