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49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爱上披萨店,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和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6MA0CBHH373。
经营者:田士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香,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顺平县爱上披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