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541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文托管中心,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华花苑发展大道15号商铺。
经营者:许文,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文托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