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方,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马库斯·库尔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小萍,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兰芳,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晁方与被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晁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晁方于2016年2月18日以与被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晁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晁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晁方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晁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