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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终31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广大文具用品商店,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广大文具用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号***层。

经营者吕邦中,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广大文具用品商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广大文具用品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广大文具用品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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