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7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兴旺日杂果品总公司盛世超市加盟店,经营者朱尧兴,经营地址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红星桥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兴旺日杂果品总公司盛世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靖江市兴旺日杂果品总公司盛世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