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奋飞。
委托代理人吴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澳啤酒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思碧。
原告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德澳啤酒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本院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多交699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