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59205号
案件名称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9205号原告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枣园小区5-2-101室。

法定代表人滕浩森,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29号中核教育四层。

法定代表人官雨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枣庄百年公司)起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标盛世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百年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浩森到庭参加了诉讼,中标盛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枣庄百年公司起诉称:2014年11月12日,我公司与中标盛世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约定中标盛世公司为我公司代办“百年中兴”商标注册服务,商标注册类别33类(白酒及含酒精的饮料)。

中标盛世公司保证商标注册成功,否则退还我公司全部款项。

现中标盛世公司无法为我公司成功注册商标,拒绝向我公司退款。

我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判令中标盛世公司立即返还我公司服务费13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中标盛世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枣庄百年公司(甲方)与中标盛世公司(乙方)签订《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枣庄百年公司委托中标盛世公司办理“百年中兴”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权益保护及商标注册事项,费用共计13000元;

乙方保证成功下证为基准及成功注册。

协议签订后,枣庄百年公司向中标盛世公司支付了约定款项,中标盛世公司向枣庄百年公司开具了发票。

2014年11月14日,中标盛世公司向枣庄百年公司发函索取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信息确认表等材料。

2014年11月26日,中标盛世公司作为代理人向商标局提交“百年中兴”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注册申请商品类别33类,包含白酒、烧酒等商品。

2015年4月2日,该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2015年9月22日,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局网站查询现商标注册申请的最新状态为“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

另查枣庄百年公司因中标盛世公司违约而支付差旅等维权费用1113元,枣庄百年公司称使用“百年中兴”商标做盒子支出打样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知识产权代理协议书》、发票等票据、网页打印件、快递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枣庄百年公司与中标盛世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协议书》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约定了中标盛世公司“保证成功下证为基准及成功注册”,现合同约定的商标注册事项已被驳回,中标盛世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枣庄百年公司诉请上述“保证成功下证为基准及成功注册”构成合同欺诈,但上述保证系中标盛世公司明示作出,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完成本身并不构成欺诈。

因此,对枣庄百年公司诉请要求撤销双方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枣庄百年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无法完成,枣庄百年公司起诉要求返还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枣庄百年公司主张中标盛世公司赔偿其赔偿5000元,对于在案有证据支持的1113元,确系因中标盛世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其他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标盛世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服务费一万三千元整并赔偿原告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损失一千一百一十三元整。

二、驳回原告枣庄市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枣庄百年中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