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100号原告:方城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公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明辉,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浩林,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生诉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6元,依法减半收取6963元,由原告方城生负担(已预交)。